证明被告葛某某、胡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份,证明2010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 被告葛某某、胡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2012年3月12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1721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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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立律所)、原审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2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 视为是信达立律所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光大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信达立律所对《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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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机器设备,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兰翎个人商业网点一处(面积1932.33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面积1451.60平方米),在 ;对农行涉案人员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抵押协议、还款协议、固定资产贷款责任书、审计报告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佐证,并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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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l998年3月10日,长葛市蓝天实业总公司三轮车制造分公司向原告付喜珍借款500000元,但是自2002年12月29日,原告付喜珍与被告魏书旺、魏 能成立,因上诉人魏书旺没有个人借款的事实,其个人债务不能成立,故魏发旺担保行为亦不能成立。5、还款协议签订时,被上诉人和蓝天实业公司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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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全林,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渝一中 签订的《借款协议》产生的借款法律关系。首先,基于借条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张某提供其履行借款义务的证据为2008年9月22日的5张《个人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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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使用其个人名下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账号:4423301100096295收取出借款人段林萍与龙都大酒店签订的编号金邦保甲(20091113)第001号《借款协议》项下的 ,左文英、段林萍与金邦担保公司签订的《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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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使用其个人名下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账号:4423301100096295收取出借款人段林萍与龙都大酒店签订的编号金邦保甲(20091113)第001号《借款协议》项下的 ,赵淑英、段林萍与金邦担保公司签订的《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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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使用其个人名下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账号:4423301100096295收取出借款人段林萍与龙都大酒店签订的编号金邦保甲(20091113)第001号《借款协议》项下的 ,赵洪萍、段林萍与金邦担保公司签订的《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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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使用其个人名下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账号:4423301100096295收取出借款人段林萍与龙都大酒店签订的编号金邦保甲(20091113)第001号《借款协议》项下的 ,张征荣、段林萍与金邦担保公司签订的《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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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使用其个人名下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账号:4423301100096295收取出借款人段林萍与龙都大酒店签订的编号金邦保甲(20091113)第001号《借款协议》项下的 后,龙都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于秋波起诉段林萍借款纠纷案与龙都大酒店无关,我方与于秋波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是《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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