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即中国人保重庆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本案被保险人郎朝云在合同有限期间死亡,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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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焕玲支付保险金5873.19元 事实依据和医学理论依据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人寿保险濮阳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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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寿保险莆田公司辩称,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原告郑晓平属于无证驾驶,答辩 保险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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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家行政村赵庄村。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代表人刘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不退还保单保险费”的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又查明,在原告徐雪霞向被告人寿保险郸城支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申请后,被告于2010年4月6日分别向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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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因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小够 保险金30000元的主张有理有据,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武陟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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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广怀。委托代理人:贾中华,系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蒯同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红,系 20000元;标准保险费1940元;交费期间20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张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人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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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三门峡团险公司)、第三人柞水县国丰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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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三门峡团险公司)、第三人柞水县国丰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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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靳义栓,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淡新虎,男,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华, 内乡支公司对上述条款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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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规定,被保险人王德喜于2008年2月24日死亡后,被告人寿保险许昌公司应赔付原告耿红杰保险金100000元,双方保险合同终止。被告辩称原告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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