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邓小平同志一再讲中国不搞三权分立,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关键区别。在三权分立体制之下,议会与总统 上,中国政府向外国借债而以关税担保,就是采用债权转让制度,而不是权利质押制度。 即将中国海关关税征收权转让给该债权国,而由该债权国政府派员到中国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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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邓小平同志一再讲中国不搞三权分立,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关键区别。在三权分立体制之下,议会与总统 上,中国政府向外国借债而以关税担保,就是采用债权转让制度,而不是权利质押制度。 即将中国海关关税征收权转让给该债权国,而由该债权国政府派员到中国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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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产,才可能发生别除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破产权利的问题,从而使别除权与破产取回权相区别。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 并交付占有的动产及权利,如债券、存款单等,具有质押内容的抵押行为,仍应按抵押确定其效力。 ②进行质押后,财产在质押权人处保管,债务人破产后,质权人仍应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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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产,才可能发生别除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破产权利的问题,从而使别除权与破产取回权相区别。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 并交付占有的动产及权利,如债券、存款单等,具有质押内容的抵押行为,仍应按抵押确定其效力。 ②进行质押后,财产在质押权人处保管,债务人破产后,质权人仍应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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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广义的动产抵押制度。虽然动产抵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构成上完全相同,但因我国法律 发生的应收账款皆可以设定质权。笔者认为,与担保法相比较而言,物权法对于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范围的态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在抵押财产范围上,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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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手续,尤其应遵循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对于抵押人住所的准确理解关系到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银行应区别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 质权生效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鉴于此,银行在接受质押的实践中,首先,不能简单地把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生效混同,尤其应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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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产,才可能发生别除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破产权利的问题,从而使别除权与破产取回权相区别。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 并交付占有的动产及权利,如债券、存款单等,具有质押内容的抵押行为,仍应按抵押确定其效力。 ②进行质押后,财产在质押权人处保管,债务人破产后,质权人仍应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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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产担保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对动产(含权利)质押等移转占有型担保这一传统的担保形态纳入其中没有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等非移转占有担保而言,至少在我国没有疑问 债权之间的强弱过渡中。 担保物权是物权(所有权)价值化的型态之一,其与债权之间的区别尤为模糊,物权价值化之结果,乃是以债权形态出现,尤其是债权与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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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仍为登记,在质权人并无实施权时,设立质权和设立抵押权没有什么区别,[23]所以,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毋宁说它们近似于抵押权。[24]准此以观,权利质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人将《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类推适用于质押的情形,认为重复出质应予禁止,并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因为《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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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等诸多名目。此外,为节约公示成本并避免实行手续之烦琐,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异军突起。担保种类之繁多,足以令人眼花缭乱,致使担保法尤其是担保物权法成为 与担保法的重大区别和冲突之一。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关于质押合同自交付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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