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19时许,被告王培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鸣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鸣皋粮所门口时与同向行走的原告洛巧娥相撞,造成洛巧娥受伤。双方发生事故后未 其所辩称的骑电动车撞伤原告或原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属原告首次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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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口北100米处,在道路左侧与对面步行推自行车的郭桂香相撞,造成郭桂香受伤,豫KFZ818轿车及路边停放的三辆摩托车,两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 主张治疗费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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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江驾驶的豫ARJ349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保琴驾驶的电动车三车相撞,造成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损坏,李林江、赵保琴受伤。新郑市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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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江驾驶的豫ARJ349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保琴驾驶的电动车三车相撞,造成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损坏,李林江、赵保琴受伤。新郑市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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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1800元。本院认为,被告孙连军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刘广兰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而造成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孙连军承担全部责任, 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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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检验费、停车费、电动车损失、衣服损失等共计46245.64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评残后起诉。被告杨涛辩称,被告杨涛骑摩托车将原告撞伤是事实,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意赔偿,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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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观照片以及相关技术参数,以证明原告所驾驶的车是轻便的电动摩托车,不是机动车;提交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证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原告对于责任认定书关于责任的认定持有异议,但其提交的电动车的外观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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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尚集地方道路管理站前处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高少锋负 责任划分的依据,原告作伤残鉴定时尚未治疗终结,其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按规定计算,事故发生后,已通过交警部门给付原告50000元医疗费,应于冲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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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被告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陈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皇帝庙乡石佛陈薛庄村时,与对向的原告所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 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全年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数额为: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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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安建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醉酒后上道路行驶与乔盈盈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乔盈盈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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