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一些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 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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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提出证据,而且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从民事诉讼实践来看,“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确实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其一,容易造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下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示:“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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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主期日)结束。”从美、德两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看,审前程序的重要功能是促进审理集中化,主要体现在对正式庭审(主要庭审) ,过于强调调解,甚至硬性规定高调解率。推行“一步到庭”的改革后,改革的重心在于开庭审理,不少法官有意无意地将庭前调解视为旧审判方式,庭前调解因此备受冷落。近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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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不容许当事人无休止地将案件一遍又一遍地提交给法院。[12]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原理正是基于人们对诉讼效率 提出证据而导致的重复开庭的诉讼成本投入,提高了审判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并使之发挥了极大的诉讼效益。第三,证据失权制度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发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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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分阶段审理等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实行对抗制的美国和英国民事诉讼程序则发生了相反的变化。在英国,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基本上已趋于消失,其 重新开始已经终结的口头辩论”。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新证据,法院可以决定重新开庭审判。但是,日本对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也有限制性规定,这说明自由顺序主义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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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3条对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作了解释,《改革 开庭前3日通知证人在开庭之日到庭作证,这也是法院在庭前所作的证据准备工作之一。综上所述,设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具必要性及可行性,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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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我国审前准备工作已具有现代民事诉讼意义的审前准备程序,我国法院也开始由多次重复“准备──开庭审理”向“庭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的审理结构过渡。三、 或作出缺席判决等各种早期终结案件的措施。如果案件缺乏早期终结,则在为开庭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移交给合议庭正式审理。[5]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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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生命的表现。”[13]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事物,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和证据的当事人主义原则就是其内容,而其具体运作 尽的义务,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开庭审理阶段一般不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由当事人询问证人的交叉询问的方式。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是以法院职权进行主义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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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对策和措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程序阶段。而在我国,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举证指导。另一方面,立法上应该设立专门法官查证制度,建立审判权与调查权相分离的诉讼机制;并应强调必须经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助理法官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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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度司法专业化为背景,以贴近普通民众为目标 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小额诉讼程序是过于正式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为了解决正式司法在满足民众接近司法的需求方面存在的 情形下可以省略口头辩论笔录,但要保存录音带。另一些国家则偏好不开庭审理,亦即在小额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进行书面审理,以提高效率和节省听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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