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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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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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而女方本人的意愿反不在考虑之列。尽管法律是出于特殊保护的良苦用心,换个角度看,似也难脱包办之嫌。因此,双方自愿的情形的情况之下,与 ;二是明知对方可能是幼女(这是间接故意情形)。进一步说,男方出于疏忽而确实不知对方为幼女的情况的出现概率较高,因此司法机关有义务举证证明行为人确系出于“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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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 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三十二条旅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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