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朝向这个方向前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该是具有科学性、抽象性、逻辑性、体系化特征的现代化法典,应该具有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功能,具有制约权力膨胀、保障社会主义法治 稿,由民法室负责;债和合同,由梁慧星负责,贾东明为联络人;知识产权,由郑成思负责,姚红为联络人;人身权的身份权部分,婚姻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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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宏大,不仅包括各种财产权,还包括了形式多样的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形态——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法的保障范围也相应发展:从主要保护财产权向对人格权、知识 具有一些其不具有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第二种模式有助于建立完整的体系化的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主要是两类基本责任,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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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我们如果采用统一的大财产权概念,将势必导致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区分的混乱,从而使长期以来学说上相对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与支配权的 方面来说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有关财产法部分,设立一个总则编或许能够使财产权部分更为体系化。另一方面,在比较法上,也有一些立法对此作出了尝试,如荷兰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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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化并与民法典恰如其分地衔接,这是学界见需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实际上只是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侧面。 但是,将知识产权纳 相关条文在性质上难以兼容,民法典也无法实现其形式上的审美要求。再次,现代知识产权法正处于不断发展、变革的过程之中,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后,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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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识论与表达层面的因素,亦即主观因素为主。经典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不会成为人们判断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障碍,同理,经典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也不 只能从私法本身寻找出路,宪法只是为私法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体系化创设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实现: 首先,依据宪法规定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第二次复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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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推,以行为为客体的债权是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是人与智力成果之间的关系,等等,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不再成为权利客体 美法系则不讲求体系的观念,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似是而非、或者说是言过其实的。大陆法体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法典化,但是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从一开始即以法典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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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严格分析,不难发现,请求权的概念与其说是法学上的伟大发现,不如说是法律体系化过程中的重要创造。毫无疑问,以现代眼光看来,罗马法上的actio这一 相对法律关系中。 三、请求权分裂的理论分析 现有学说之所以将债权与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统一在请求权名下,是因为在理论上混淆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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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就必须就整部民法典进行体系化思考,满足民法的总则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假如如此设计的话)知识产权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各自的 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合理的理由。由此引出比较法和法律移植上应该注意的问题,体系化思考不可丢弃。 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继续承认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权,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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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部民法典,必须就整部民法典进行体系化思考,满足民法的总则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假如如此设计的话)、知识产权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各自的 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合理的理由。由此引出比较法和法律移植上应该注意的问题,体系化思考不可丢弃。[1] 那么,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继续承认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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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就必须就整部民法典进行体系化思考,满足民法的总则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假如如此设计的话)知识产权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各自的 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合理的理由。由此引出比较法和法律移植上应该注意的问题,体系化思考不可丢弃。 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继续承认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权,保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6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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