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女方搬离房屋。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作出处理,赠与小孩,该行为应该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应该适用《合同法》里的赠予关系来处理。 三、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予人有撤销赠予的权利。男女双方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赠予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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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法院应该支持 。第二种意见:离婚协议虽然属于双方自愿,但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第三人,不属于离婚诉讼请求范围,超出请求范围,法院不予 为赠与主体(合二为一),从而将使分割标的物转化为赠与标的物,“强迫”赠与行为合法化,该行为不但超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范围,同时也超出人民法院审判职责范围。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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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家具等财产归原告韩某所有,离婚后李某每月支付韩某生活费1 500元,直至韩某再婚。李某在支付韩某 ,因此离婚后李某并没有法定义务给付韩某生活费,离婚协议中给付生活费的行为应认定是无偿赠与,具体到本案中的给付生活费条款可以视作附终止条件(至女方再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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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家具等财产归原告韩某所有,离婚后李某每月支付韩某生活费1 500元,直至韩某再婚。李某在支付韩某 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被告李某已将其不愿继续履行离婚协议而撤销赠与之意思告诉原告韩某,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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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汪X。后因汪X对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作出(2011)朝双民三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撤销了原告对 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23日,双方经朝阳市双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将其二人共同财产座落于XXX,建筑面积61.81平方米的平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朝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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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罗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要罗某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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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处理 【案情简介】 一对男女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套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负责银行 人应为孩子的父母,并非仅有男方一人。女方虽未反悔,但因男方作为赠与人之一,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故难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孩子的利益。当然,笔者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79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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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离婚时就已生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能简单视为合同法中的赠予合同而首先选择适用合同法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6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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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房屋应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1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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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归纳,彭某与黄某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条件是离婚,赠与的财产是夫妻 请求变更或撤销的除斥期为一年。彭某与黄某于2005年4月4日达成离婚协议,至2009年已过除斥期,故彭某不得再行使撤销权。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1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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