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 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2)条地方司法规范(2)条第一百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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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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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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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三十九条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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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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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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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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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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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 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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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可达2年之久。此规定实际上使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直到破产宣告,或债务人整顿成功、破产程序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可以任意禁止担保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人民法院1996年8月13日《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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