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 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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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呼声是越来越高。我国在处理少年案件时所采取的一些刑事性质的措施,例如缓刑、免予起诉、管制等等,与国外的“寄养制度”、“委托人制度”、“监护照管制度”、“居住 的原因与动机、个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等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矫治建议。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于根据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评定出改造期间表现良好的少年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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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一样。从累犯的构成来考察,累犯的成立需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予执行,因此,无从谈起刑罚执行完毕。因而,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将总和刑期作为决定执行的刑期,就等于漏罪或新罪所判刑期加上先前宣告缓刑所判刑期,因为羁押时间应予以折抵,也就是再减去羁押时间,便是应当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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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第 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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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第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 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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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此复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联络部政治处关于询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犯管制期满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 现在我部管制一“三反”运动 直属机关临时人民法庭于1952年8月25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交由原机关管制。”现该犯之管制期间已过,类似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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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而现行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因而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同时,将当事人是否有悔改表现及不 累犯,这基本上不存在争议,能为人们所接受。但第一种情况,缓刑者因为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因而实际没有执行刑罚,就不可能成为累犯。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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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执行,如果他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这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刑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扩大使用范围,我们的罚金刑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罚金刑的缓刑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争取早日立法,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措施、执行措施,并结合我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6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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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交有关机关对行为人进行监督考验。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应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 便不再作有罪宣告; 反之, 则作有罪宣告, 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刑罚期间的二分之一; 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犯罪人, 其考验期应为已确定刑罚期间的三分之二。考验期满, 如果犯罪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也未发现漏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41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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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业务活动繁重,实践中往往会造成交接脱节、监督考察不力、管理失控,致使一些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放任自流,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对此,应当由各基层公安派出所确定专门 犯罪的事实也归于消灭。如朝鲜、意大利刑法都有此种规定。(2)缓刑罪犯在考核期满未再犯罪,仅免除原判刑罚的执行,但并不消灭犯罪。定罪和判处刑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6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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