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42KM+800M处与原告白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子长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 对赔偿建议书的真实性原、被告均无异议,其中的三项补助费应该按陕西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对延大附院结算票据2支、鉴定费票据5支(共计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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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13线由南向北行至滑县慈周寨乡枣科村,与同向行驶的王尽圣驾驶的自行车相撞,此次事故造成王尽圣受伤,双方车辆均有损坏。本次事故经滑县 以上八项共计323167.56元,对上述损失都邦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兰英等四人所请求的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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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被告韩阳乐驾驶车辆未注意行车安全,与原告乘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刘建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三佳”牌电动自行车损失共计4187元。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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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斌与被告郑志平二人各自驾驶的摩托车连环相撞的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虽然两摩托车及自行车经事故车辆技术检测,结论为郑志平的摩托车先 人民币23709.2元的70%,即人民币16596.44元; 四、被上诉人郑志平赔偿上诉人刘会文医疗费3771.53元,误工费4738.61元(1533.33元/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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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意义务,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从现场机动车停车位置及与自行车相撞点距离看,作为祁永胜在事故发生 传兴负担20%的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按原一审法院判决祁永胜赔偿李传兴全部费用96410.53元。 原审被告祁永胜的代理人提出:1、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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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停在公路东侧张新华驾驶的无牌轮式拖拉机相撞,致使原告张文正、袁小琴受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 、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932.56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正、袁小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651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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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吴延强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刘同和骑的自行车相撞,致自行车乘车人原告刘X畅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吴延强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此被告吴延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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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时,与原告钟聚三驾驶自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南阳南石医院住院治疗 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100000元内赔偿原告钟聚三损失85675.18元。三、驳回原告钟聚三其他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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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7、因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三轮车、自行车证明各一份,证明三轮车、自行车受损应赔偿的数额;8、交通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方支付的交通费 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跃超驾车与刘纪兴、原告卢秀琴相撞,致使刘纪兴死亡、原告卢秀琴身体受到伤害,且被告应跃超负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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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告蒋文举擅自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作出的睢公交认字 其中的50%即为24521.89元,下余损失24521.88元由原告自负。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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