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或者直接目的犯或者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前者一般是德国学者的叫法,后两者则是日本学者的概括。盗窃罪被认为是这种目的犯的典型例子,只要盗窃行为完成 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 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⑧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1页。 ⑨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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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必然是人;既然是汽车,就一定是财物。所谓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 可能成立盗窃罪;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当他人并没有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而行为人违反他人意志,将该财物转移为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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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非法占有( = 不法所有)的目的,所以不能按照盗窃罪处理。对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之认定,也应该适用同样的推定规则。三、如何理解法律未 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 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⑧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1页。 ⑨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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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盗窃对象,如前所述,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则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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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盗窃对象,如前所述,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则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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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盗窃对象,如前所述,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则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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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盗窃对象,如前所述,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则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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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2]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盗窃对象,如前所述,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则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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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财物的,只要没有利用的可能性,就应否定利用的意思,不成立盗窃罪。[63]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将被害人身上作为物证的传呼机扔掉,法院 。 [50]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以下。 [51]参见谭明、洪峰: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分析,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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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仅论述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 能认定乙将行李交给甲是基于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甲没有实施任何夺取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概言之,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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