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商榷。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是合乎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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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榷。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是合乎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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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榷。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是合乎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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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榷。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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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榷。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是合乎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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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榷。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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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就已经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有区区8条证据法条文,其粗疏程度可见一斑。司法实践中,单薄的证据法条文与证据法理论难以承载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迫于 》的解释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个部门。后面三个部门不属于司法解释主体,原则上不能做出司法解释。已有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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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是对被告人的错误逮捕,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理解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对 的判决或超出法定量刑幅度量刑,经改判处以较轻的刑罚,国家不予赔偿。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再审改判无罪的,也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二是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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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榷。 一、表面的合理性应当取消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合乎理性的[⑤],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被马列主义者摒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已经习惯现行制度,甚至痴迷于此弊病丛生的司法制度。诚然,构建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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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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