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理由予以抗辩已不可能。”⑾ 故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法领域已经无法适用。”⑿故各国立法均规定只有动产交易适用 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拍卖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肯认态度。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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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 muss Hand washren)。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 实际上是真权利人(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尹田著:《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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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间的冲突,与其拘泥于文字,认定盗赃物或遗失物为善意取得的例外,主张从严解释,不如探索立法真正理由,配合现实社会需要,以决定作限制或扩张解释。我国台湾地区 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有学者据此认为,既然此类物应归还失主,因而不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此结论虽可赞同,但论据却不够充分。单凭该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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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前述已分析不动产登记本身含有公法行为,该公法行为具有先定力与确定力的属性 [11].先定力表现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为合法有效,除非由有 版,第243页。 [25]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问题》 [26]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极其复杂深奥。限于篇幅,在此不再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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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则其所取得不动产还不能称其为赃物,也就谈不上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无处分权可分为两种:一为让与人有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等。学说上 载于《律师世界》,2002年第11期,第35-38页。 6张伟:《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88-89页。 胡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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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很容易解决。[12] 4、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亦不相同。前者涉及所有权人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具体是指基础合同虽然无效,但抽象(无 论》(上)第271-272页。 [7] 孙宪忠 :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 中国法学,1999(6):54-63。 [8] 孙宪忠: 《物权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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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权利人过苛,而对受让人过宽,有失公正。有鉴于此,应当把“明知”作为确定恶意的标准,即只要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均为恶意。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2条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宁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4、郭泽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探析》,问题与探讨 5、王小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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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试图解答的问题。 二、对“优越论”观点的评析 (一)在动产领域,无因性原则是否优越于善意取得制度。 “优越论”认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 合同以及借用合同等)而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还可以基于无权处分人的侵权或者不当得利而得到救济,因此其保护方法可以更为多样化。 三、小结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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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实,交易过程中,人们为了交易的安全不得不牺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或查证财产的权利瑕疵问题。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 被撤销来源:中国律法网 时间:2014-12-19 09:15:45中介为了能够成功促成房子的成交,忽悠买方,隐瞒重要事实,最终诡计被识破。居间合同也因此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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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实,交易过程中,人们为了交易的安全不得不牺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或查证财产的权利瑕疵问题。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 被撤销来源:中国律法网 时间:2014-12-19 09:15:45中介为了能够成功促成房子的成交,忽悠买方,隐瞒重要事实,最终诡计被识破。居间合同也因此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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