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 的外观设计,用途相近,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属于同一种国际专利分类号25-1。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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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名称为“缝纫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430006760.X,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 为皮带罩,皮带罩内设有皮带轮)。2007年9月29日,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W4馆购买了一台涉案产品,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当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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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生产的标准件的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具有SYS-150B1.0JZ/B-D全程处理器外观的产品在本案专利申请日2003年6月25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构成了公知设计, 《情况证明》一份,称其为邦尼公司业务员,邦尼公司承接了总参招待所、303危改、海运仓国际大厦等全能水处理设备的项目。 上述事实,有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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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上海宇琛公司的9788号扑克牌盒外包装套复印件;附件4:台湾点子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货单和发票复印件;附件5: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出具的(2001)慈 ,因此不予认定;对于附件8,经核实,该意匠公报确系在“扑克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由日本国特许厅向公众公开的出版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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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是被请求人的9788号扑克牌盒外包装套复印件; 附件4是台湾点子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货单和发票复印件; 附件5是由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签章的(2001 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二者是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对比文件系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由日本国特许厅向公众公开的出版物,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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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能构成一个必然互相关联的完整证据链,所以不能证明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与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综上所述,请求人亿成达公司没有 将证据1的专利权人江苏中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意公司)写成江苏东恒集团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恒集团)系笔误,可以更正,而与事实认定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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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附件1的专利权人江苏中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意公司)写成江苏东恒集团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恒集团)系笔误,可以更正,而与事实认定无关。3、 在先”这一事实,原告提交了附件1“电力工程车(四排座)”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该专利申请日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系中意公司。再次,第三人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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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生产的标准件的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具有SYS-150B1.0JZ/B-D全程处理器外观的产品在本案专利申请日2003年6月25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构成了公知设计, 《情况证明》一份,称其为邦尼公司业务员,邦尼公司承接了总参招待所、303危改、海运仓国际大厦等全能水处理设备的项目。上述事实,有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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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能构成一个必然互相关联的完整证据链,所以不能证明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与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综上所述,请求人亿成达公司没有 将证据1的专利权人江苏中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意公司)写成江苏东恒集团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恒集团)系笔误,可以更正,而与事实认定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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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准确反映冉升公司生产的真实情况。2001年10月23日,黄文志在第九届深圳国际玩具及礼品展览会冉升公司的展位上公证购买了冉升公司生产的“CQ80大屏幕多功能 文志不予确认,冉升公司又不能提供其在黄文志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生产、销售与黄文志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的证据,或者已经做好了生产的准备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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