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临时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 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株劳工伤认字[2011]3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第三人丁xx系原告xx厂聘用人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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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伤认定时违背了法定程序,故本院确认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合法。(三)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供的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的第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9日作出的鹤劳社工伤认字[2009]076号工伤认定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鹤壁市田园种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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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12月31日分别向第三人和原告送达了该工伤认定通知书,,并向其告知了如不服该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原告对该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12 月12日作出的豫(许)工伤认字[2008]561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昌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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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诉辩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判决如下: 维持中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牟)工伤认字【2009】03号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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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2008年11月26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许政法办复不字(2008)1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许昌市工伤认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伤案件作出认定,故被告行政主体合法。《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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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虽然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将丧失获得工伤 支付的;所以,职工在工伤认定超期的情况下,即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相对应的、已经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获得的工伤待遇损失,而该类案件已经不属于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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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2007年12月20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许政法办复不字[2007]2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许昌市工伤认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伤案件作出认定,故被告行政主体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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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为工伤。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9)026号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郏县赵花园上铸锅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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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2007年12月20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许政法办复不字[2007]2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许昌市工伤认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伤案件作出认定,故被告行政主体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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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人劳局对楚XX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维持漯河市郾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郾)工伤认字〔2008〕74号工伤认定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负担。 上诉人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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