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 人黄永彬与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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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当天交付300000.00元,余款45000.00元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付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本案原、被告交付王某首付款300000.00 。 分析点评: 该案是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不是很多,一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的规定,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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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离婚后暂未找到居所的前夫或前妻,三是保姆。就父母而言,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有夫妻互有继承权,父母是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子女有 可以规定为一方再婚时止,理由是如果享有居住权的人再婚后,还居住在原来的房屋中,根据中国的传统,容易产生新的纠纷。 2、居住权的消灭。根据区分居住权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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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财产涉及独资企业财产、房产等如何分割,规定可采用竞价处理的方式,由竞价高者得到财产,再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 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通过前,现行《土地管理法》也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这种权利是物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遭遇侵害时,如何保护并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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