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2]我国理论界通常将此法律规定概括为辩论原则,即强调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在民事诉讼学的 的情形并没有本文例举的这么多。 [20]《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有关取消之诉的规定并没有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辩论权作为再审事由,不过,当事人通过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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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局面。就其原因,是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太过原则,根本无法反映再审的特殊性;把本来非常严肃的生效判决、裁定改来改去;甚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都 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为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按程序正义的要求,再程序应当具有:一、中立性,其基本条件是:(1)与自身有关的人和原审法院不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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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这一民事诉讼之根本目的相违背,并可能会进一步加重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程度。 其次,从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因当事人申请而进人再审程序的案件主要是基于 ,故实际上仍然无从依照;另者,显然也无法依照《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第2款已明确将其排除在外;而最高法院2008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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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制度所预期的目的。 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分析 分析《民诉法》第177条至188条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以及2002年9月最高 ,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取消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不符合诉讼机制的内在要求,且法院本身完全可以依其系统自有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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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其再行争执,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为此,虽然有些国家也规定了对生效判决进行救济的再审程序,但该程序的适用条件极其严格,实践中也很 。比如,随着我国在去年年底最终加入了WTO,WTO有关协议开始在我国生效,其中有关纠纷解决的条款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影响。[42]不过,除了在国际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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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引起的再审,其三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前两者可合称为依职权提起的再审。从我国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范围 以采纳该证据为前提,显属不妥。而且,根据民诉法及有关规定,诉讼费之负担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理均有法定规则和事由: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交纳;当事人在原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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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相符。当然,这只是一种巧合。通过数量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过少、过于原则。这样的规定 程序选择排斥原则,维护既判力,实现止争。 程序选择是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对于是启动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的一种自愿性行为。当事人可以基于各种理由或选择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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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 撤诉权的问题,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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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 抗诉的范围并最终取消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再审的启动权交给与其自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进一步完善关于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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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 不科学的。因为许多案件在此之前业已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又经原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与裁判,从逻辑上来讲,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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