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本质上乃是二者的主体属性进一步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程序分离---《强制执行法》单独制定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将 。然而司法实践的需求并不会因立法的滞后性而被窒息,检察监督权介入和参与民事诉讼越来越具有规律性价值,贴上检察监督标签的司法个案日益增多。有鉴于此,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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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义务,使此理论假设成为现实。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剥夺辩论权的情形并 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辩论权利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但近年来,出现了重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再审扩大的动向。 [23]在上述法院剥夺辩论权的9种情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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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方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3] 对于民事诉讼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以及审判实践中类似的观念,学界早已提出过批评。程序 的规定,较为粗陋,因此申诉人、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之间往往产生分歧。由于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居于核心地位,握有对再审事由的最终解释权,因此产生分歧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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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一步程序化、法定化和形式化。但是,整体而言,立法者寄希望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申诉难问题,是较为天真和幼稚的。且不说这次修改根本无法 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在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仍然是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途径之一。 现行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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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威。然而,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时代的多元化和职权化诉讼模式,当事人认为案件 现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改造。所谓诉权化改造,实际上是要求立法在设计程序以及在具体操作的制度安排上,应当考虑参照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模式进行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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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23]刚、汪三毛:《宪法和民事诉讼程序》,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L. Emanuel, CivilProcedure,中信出版社2003年英文影印版,第171页。[49]《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无审判决动议》,载林晓云等主编:《美国法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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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方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3]对于民事诉讼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以及审判实践中类似的观念,学界早已提出过批评。程序 规定,较为粗陋,因此申诉人、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之间往往产生分歧。由于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居于核心地位,握有对再审事由的最终解释权,因此产生分歧后,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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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部署,此类改革举措是不够严谨的。 二、现有再审程序启动模式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意欲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涉诉信访 权威的纠错机制是再审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我们应当深刻反思长期以来将再审程序视为人民法院的内部操作规则的做法,构建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共同参与的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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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提审可以称之为提级终审再审,是指原审结案法院的上级法院作为二审程序的再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的基本功能及基本要求。针对原审,再审首先具有明确、果断的纠错功能,实行程序纠错与实体纠错并重;再审同时具有确认、强化性的保护功能, 使得案件原审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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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条的规定为依据,新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备程序制度,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应当将各自准备在开庭审理中陈述 程序的法官应进一步强化指导当事人举证的工作,科学确定当事人举证时限,并为再审程序法官认定当事人在提出新证据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依据,同时,借鉴国外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4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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