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第三人利益条款 北京振邦律师所 邹伙发 为了“和平分手”,采用离婚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划分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财产分割的 劳动能力,缺乏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协议中的赠与可能就有了履行道德义务的性质。这时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就有些不妥了。很多情况下的赠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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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均无异议。2008年拆迁时由于迁拆政策原因,只能由常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在起诉中回避分家事实和2005年《分家书》的约定,严重违背事实。 ,《分家协议》性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因此《分家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合同的可撤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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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叶女士起诉离婚,王先生请求确认其撤销赠与协议有效。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叶女士上诉,维持一审确认王先生撤销 了撤销《协议书》的行为,且涉案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故王先生要求确认其撤销《协议书》之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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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困境,则不仅可以不履行私益赠与合同,而且还可以不履行公益赠与合同。[21]据此,对于公益赠与,若赠与协议的约定在撤销临界期外,原则上不可撤销 年版,第304页。 [21][22]参见陈小君、易军:《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 [23]Vgl.Hencke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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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间附房。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 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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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效。同时,对马老汉与被告签订的关于处分马老汉房产和土地经营权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原告马老汉诉称,2004年12月,我没有和妻子协商就将共同所建的 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告马老汉与二被告签订房产和土地经营权赠与协议,其中关于处分原告张老太太财产的部分因未征得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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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 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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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被告名义交纳了部分购房款52200元。2010年2月,被告表示要撤销该份赠与协议,收回房子,不同意原告支付房子余款,也不同意原告抽选房子。为此 本意在于规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保护诚信交易的守约方的利益。而赠与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买卖双方,而是具有一定身份或其他密切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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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系某路房屋的产权人,调解协议中所涉某路房屋出售款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并非如原告所述系家庭财产。调解协议 款用于另行购置房屋,李某的居住及生活起居等实际已有被告安置妥当。本案赠与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定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被告在未交付系争款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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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间附房。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 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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