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以“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所涉贷款未发生实际资金支付行为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次,虽然该涉案债权中的1996年 》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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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实际却是要么借新还旧,要么承接其他单位的不良贷款进行债务转移,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信都商城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案件 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 836万元。 二、被告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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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和原债务人继续有效。 4、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为不良贷款,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的特殊性,而且涉及的债权金额 解释,即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发生期届满前,债权不得转让,银行转让主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发生期届满后,债权银行转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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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 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照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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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厂)、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马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新乡分行(下简称中行新乡分行)曾作为本案 的情况下作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应属无效。因此,东方资产公司要求耐火材料厂、伯马公司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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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是政策性破产,因此,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不应再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与东方公司郑州办事处之间的转让也违反上述规定。同时,鑫达公司 笔贷款没有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以前的不良贷款,债权人隐瞒贷款真实用途属于对担保人的欺诈,该担保应属无效。2、平原光电公司是国家确认的破产军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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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导致保证保险合同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南海交行为处理不良债权而与信达公司广州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交登报发布 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承担2517元。 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原审法院预交了一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向本院预交了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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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资本充实原则体现在各国公司法的 在股权转让之前表态,也可以事后进行追认。另外,仅因程序缺陷便认定股权转让为无效行为,也不符合经济与效率原则,不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未经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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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资本充实原则体现在各国公司法的 在股权转让之前表态,也可以事后进行追认。另外,仅因程序缺陷便认定股权转让为无效行为,也不符合经济与效率原则,不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未经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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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资本充实原则体现在各国公司法的 在股权转让之前表态,也可以事后进行追认。另外,仅因程序缺陷便认定股权转让为无效行为,也不符合经济与效率原则,不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未经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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