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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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办法。(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明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的配置, 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视为弃权。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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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五十)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开发年度的预售资格。对于代收后不上缴、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九、其他 ?(五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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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修复、赔偿。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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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支付维修更新费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承担形式缴纳。第二十条按规定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储到市房产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款专用。第二 入住住宅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在房产部门监督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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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13条 。第三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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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足的处理方式(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2.直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年度结算亏不足部分,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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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加强本市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 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住宅电梯,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电梯所有权人讨论筹集。第三章使用过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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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已批准且交付购房预定金的普通住宅,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每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后,应按规定按幢留足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三十一)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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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 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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