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清算工作,从而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和效率。同时清算组的责任也难以追究,由于清算组是个临时机构,所抽调的人员大部分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企业的 破产法律制度;以改变以往那种以身分不同而区别对待的立法模式。 五、结束语 本文根据笔者在政府部门多年的工作经验,粗浅的谈了我国《破产法》在实际操作中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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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之分立 破产程序(或称破产法)在传统上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之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 ,在程序上有很多内容是一般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或者与其有较大区别,例如管辖、船舶或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设立程序、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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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 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另外,1986年的破产法只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的作用,而没有规定清算组在其他破产程序如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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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 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另外,1986年的破产法只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的作用,而没有规定清算组在其他破产程序如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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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虑往往会将企业资产悉数抵押出去,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工资与有担保债权之间的冲突。这种现象不独在破产清算时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也时常出现,工资得不到优先 做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以取得所有债权人就工资优先受偿达成一致的实践在形式上属于执行和解,而执行和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倘有债权人拒不同意,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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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但是,随着对二者关系认识的深入,近些年来的主流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存在相当大的区别,故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应当分别立法,也即实行“ 》之前即制定出台。「53」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之分立破产程序(或称破产法)在传统上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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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 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另外,1986年的破产法只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的作用,而没有规定清算组在其他破产程序如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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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但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公司处于僵局状态 规定。笔者认为,通过比较《公司法》第183条与《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的两个条款表述的区别及立法者对解散公司之诉原告资格严格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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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课题之一。有营业保护机制的存在,也是重整制度区别于并且优越于传统的和解制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但是,重整制度不是单纯以企业拯救为目的;它 ,又授予他们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包括请求法院制止管理人的某些行为或者撤换管理人,甚至要求终止重整和转入破产清算。重整法提供了实体法调整与程序法调整相互有机结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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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本质 (一)公司中权利与权力的性质及其类型 以往公司法的著述很少关注围绕公司进行分配的诸种法权形态在性质上的区别,它们要么单纯地使用权利,以这 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它债权受清偿。 5.公司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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