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鄂C82419和鄂C2152挂车辆保险赔付,经十堰仲裁委调解时车辆损失和施救费进行了实际赔付,对车上人员死亡等赔付未实际 》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之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故原判决阳光财险公司承当的数额是正确的。四、平安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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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说等以后有钱就报销。后辉县市轴承厂改制更名为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找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商,并经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实药费单据,最终确定 代表人催要或是找安监局领导及市委有关领导协商此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从未说过不给原告钱,只是称经济紧张。安监局的领导在2008年8月20日将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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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持下,原告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岳文坡赔偿戴引珠家属共计256428.60元,已实际履行。赔偿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时,被告 责任认定书上原告为次要责任,但所赔付的数额超出次要责任部分我公司不理赔,只按30%理赔;交接清单不能证明诉状中的内容,户籍证明无异议,对误工证明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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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市建公司未给吴兴武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是不当的。市建公司已将吴兴武档案移交社会保险部门,并且提供了2007年9月24日的《还款协议》,应 没有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吴兴武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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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成诉。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魏合文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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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成诉。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李广玉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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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成诉。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靳全生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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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成诉。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郝香红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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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成诉。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董连合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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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成诉。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劳动关系,与市建公司不存在分立合并关系,故一审法院以金茂公司未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白延峰安置工作为理由,适用《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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