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联营基地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 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整个经济发展范围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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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油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其不具有对外出借资金的相应资质,其向广大厂出借资金,违反了我国关于企业之间不准横向借贷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其与中新油公司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应认定有效。 二、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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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其主部门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予以补足清偿。2、我与原告间抵押担保行为已实施完毕,原告的抵押权已灭失。据1993年2 )3号《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国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16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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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 的规定认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的,可参照出借人主张借款偿还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五、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第二十八条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根据浙江省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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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 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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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二、当事人与管辖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 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第十三条(企业借贷效力)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企业以自有的预算外资金,税后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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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的,可参照出借人主张借款偿还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五、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第二十八条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根据浙江省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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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5日,王罕颖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借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资金伍佰万元正。”2009年7月27日,刘金剑向兴飞公司出具一份《保证 、王罕颖、石姣莲、刘金剑辩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自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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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永联公司)、被上诉人郑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永联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淅川铝业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签订借款担保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借款也确实用于偿还苏州永联公司的贷款。但是,由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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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加盖该公司印章,而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认为企业之间借贷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属无效协议。本院认为:1、姚连军是苏州永联 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虽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认定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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