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于否认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减少有关债权额。可见,即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在经过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庭审中的举证和抗辩后,也有可能被否认或 代位权制度,其初衷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时,为债权人提供一种直接针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保全手段。因此,对债权人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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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意或过失,对构成怠于并无影响。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 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在例外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4、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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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些权利,其后便不再享有涤除权 。 即使是第三取得者,但如果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务人、保证人或者其继受人(不论是概括继受人还是特定继受人),均没有涤除 的涤除通知,Y没有请求增价拍卖,于是X将涤除金额提存。待债权到期后,X向B发出了清算金为零的让与担保实行通知,并因而请求Y抹消标的物上的最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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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 债权人则可再次行使撤销权;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限制,仍得抛弃、免除或者让与权权利,则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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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 就有意见认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的规定不切实际,建议修改为“扣除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后再归债务人”。②从《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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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价;而预期债权因未到偿付期限,对其只能先行采取控制性的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再进行变价。第三是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些观点认为申请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不 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他人也享有可供执行的债权,此时能否对第三人的债权再进行执行,由第三人的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对此理论界认识不一,实践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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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价;而预期债权因未到偿付期限,对其只能先行采取控制性的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再进行变价。第三是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些观点认为申请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不 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他人也享有可供执行的债权,此时能否对第三人的债权再进行执行,由第三人的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对此理论界认识不一,实践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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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 债权人则可再次行使撤销权;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限制,仍得抛弃、免除或者让与权权利,则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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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区别,同样有权利获得清偿。破产宣告之后,若要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受偿权利,往往破产人的财产已被分配殆尽,无法再获清偿,若待其债权到期后 看起来不公,但确似是而非,不能成立。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与利息问题混为一谈,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作了不当得利。笔者认为对这类无利息债权不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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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 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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