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纠正 职权提出的抗诉,仅限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司法正义的错误裁判;并应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三年内提出。 第十三条:下列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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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裁量权因立法规定缺失而受迫性增大,要么行使过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极易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得到不同判决),或者对此类纠纷干脆不受理以消除错判风险(这导致 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属于实质上的非讼程序,但尚不包括公司非讼程序。由学者提出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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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发生再审问题。依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裁定,也无再审的必要。依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为了支持抗诉主张,有权调查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除宣读抗诉书外,出席法庭的检察官还有举证,向当事人提问和发表检察监督意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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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纠正 依职权提出的抗诉,仅限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司法正义的错误裁判;并应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三年内提出。第十三条:下列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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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纠正 依职权提出的抗诉,仅限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司法正义的错误裁判;并应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三年内提出。第十三条:下列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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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可以提起撤销支付令之诉获得救济。再如,撤销除权判决的方式是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3]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4]中村英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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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的民事判决以及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之外,其它生效的民事判决均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 裁判提出抗诉,确立与贯彻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有利于强化抗诉机制监督、制约的功能,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⑦。 (六)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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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我国民事再审重新构思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思:一是体现对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尊重,变更审判监督程序名称为民事再审程序名称;二是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 七条之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属于再审对象。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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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事审判程序从1890年旧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把公示催告程序和仲裁程序仍留在1890年旧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1890年日本旧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 规定,管辖法院指仲裁程序进行所在地的法院,或一方当事人居住所在地的法院,或对仲裁所涉及的争议有权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院。 [3][5][6][7]宋连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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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的民事判决以及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之外,其它生效的民事判决均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 裁判提出抗诉,确立与贯彻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有利于强化抗诉机制监督、制约的功能,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⑦。 (六)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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