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所有,张延华享有署名权。为此,编委会应在相应的报刊上向张延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的内容。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除了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外,还有赔偿损失。此赔偿损失因是针对侵害人身权而言的,故除了受害人的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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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3.既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当有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成立。我们就需要讨论在商标权上是否有 大部分学者均无法阐明在商标权上如何体现人身权的特性。因此在商标权上如何适用赔礼道歉就值得商榷。当然由于商标本身体现一个企业的商誉的问题。因此如果商标权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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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每幅照片1 2 0 0 元。 法院是在参考版权局稿酬支付标准 原告作品的广告, 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邮政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 元,宏教公司赔偿 原告9000 元。 案例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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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达厂关于因玻璃纤维布技术进步导致等同的观点不能成立。 3、原审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 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利。所以,专利法并未 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利益,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而原审法院在未有证据证明新益公司的行为造成仁达厂重大商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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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其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对于 无法律程序上的瑕疵。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名誉侵权的性质、影响等因素确定的赔礼道歉的方式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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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名誉权,应赔偿精神损失;被上诉人因其侵权行为,应登报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要求按被上诉人产品的获利来赔偿及支持上诉 ;赔偿聘请律师费3。5万元;销毁侵权产品及包装物;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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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友邦佛山支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3、判令友邦佛山支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仲裁费及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友邦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一、友邦佛山支公司 ,更不能作为友邦佛山支公司与其续约的必要条件。至于邹自成要求友邦佛山支公司赔礼道歉更是无稽之谈。友邦佛山支公司于邹自成的《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再逾期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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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仁达厂关于因玻璃纤维布技术进步导致等同的观点不能成立。3.原审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利。所以,专利法并未规定 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利益,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而原审法院在未有证据证明新益公司的行为造成仁达厂重大商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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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进行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是身体权和健康权,应该承担向原告 。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损失22721元(包括医疗费221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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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仁达厂关于因玻璃纤维布技术进步导致等同的观点不能成立。3、原审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利。所以,专利法并未规定 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利益,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而原审法院在未有证据证明新益公司的行为造成仁达厂重大商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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