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运村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亚运村支行,2006年1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肖艳青、保证人华盛创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于2001年8月交付,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亚运村支行提出签订借款合同时,涉案房地产项目已经取得五证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许可证,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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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借款凭证、承诺函、历史明细列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 270.14元,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工行宣武支行要求王振齐、李桂贤偿还借款本金47 270.14元及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要求金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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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万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每月等额归还本息人民币8585.93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指定的房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日,麻万举(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贷款人)、华富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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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燕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每月等额归还本息人民币10 396.03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指定的房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日,武贺燕(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贷款人)、华富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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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原告工行崇文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崇文支行与苏冠兰、亚飞汽车公司存在借款合同 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二被告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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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原告工行崇文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崇文支行与朱惠玲、亚飞汽车公司存在借款合同 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其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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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工行崇文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崇文支行与李维、亚飞汽车公司存在借款 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二被告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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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原告工行崇文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崇文支行与李贺、美陆通汽车公司存在借款合同 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二被告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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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工行崇文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崇文支行与姜玲、中盛担保公司存在借款 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二被告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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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加阳光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6日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 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马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公告费损失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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