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对这些债权作出特别规定,将不能顺利进行程序,最终也会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个国家对此一般都区分共益债权与 ,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p226 [10]本意清偿,即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 [11] [日]石明川。日本破产法[M ] .何勤华,等译。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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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对这些债权作出特别规定,将不能顺利进行程序,最终也会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个国家对此一般都区分共益债权与 ,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p226 [10]本意清偿,即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 [11] [日]石明川。日本破产法[M ] .何勤华,等译。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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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立法主张:第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 ,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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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权人负担并预付之。”这两条所规定者,德国学者称之为旧债权人对新债权人行使债权,有为特定辅助的义务,换言之,新债权人有辅助请求权(Hilfsansprche)。民律草案 类习惯做法的有效性。这里的付款指示,性质上属于催告。然而,我国有学者则将债权让与之通知与债务履行催告混为一谈,如有学者认为,“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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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要内容都是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消灭等等。债的标的包括种类之债、货币之债、选择 均可自圆其说。认为“恢复名誉”是“损害赔偿”的方法,虽在法律解释上合乎逻辑,但是与普通百姓的通常观念格格不入,不合我国国情。民法通则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之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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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利益属于侵权,而且妨害将来所享有的利益仍为侵权;就不可侵性而言,债权与物权之间没有本质区别,而在排他性、追及性、支配性上,两者的区别仍然 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缺乏共同一致的意思联络,故不构成连带责任,而是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时,如果权利人向某一个义务人提出请求,就不应再向其他义务人提出请求。正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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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务人分别履行给付义务,这使得债权人可能获得多重赔偿,构成不当得利,对超出债务额的不当得利,债权人有义务向债务人返还。债权人同时分别行使请求权是可以的, 让与请求权人嗣后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实现。笔者认为,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妥善处理债务纠纷,应该适用先赔偿后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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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受让人)完全支配债务人成为可能。美国学者在阐述英美法上的合同权利让与时有相似的论述:如果承认受让人获得的是“法定产权”(legaltitle),就会削弱对 ,即不以特别的形式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其结果是:债权让与契约一旦有效成立,即使未向债务人为通知,对于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一切人均发生移转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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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优帝时代,“口头受领契约”(acceptilatio verbis)被保留下来,作为债务免除之方式,于是债务创设与债务免除之方法乃分而为二矣。 略式免除,即未依法 在立法论上不能谓为妥当。 2.债权并非皆可抛弃 免除既为债权之抛弃,则抛弃债权与让与债权一样都意味着对于债权之处分。凡为处分行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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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都是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消灭等等。债的标的包括种类之债、货币之债、 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51-152、154、163. [54] 邱聪智:《民法债权通则》,台湾瑞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993年版,页2. [55] 武欣:“论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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