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崇处字(2004)第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是错误的。 被告陈和平未提交证据材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调取了京工商崇处字(2004)第359号案卷中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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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崇处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商标。该《特别授权书》已经公证、认证。 2005年1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做出了京工商崇处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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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店华英路。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外城公司)、陈新海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崇处字(200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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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桂平,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村123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 工商崇处字(2004)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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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崇处字(2004)第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是错误的。 被告邱瑜涛未提交证据材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调取了京工商崇处字(2004)第361号案卷中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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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路48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外城公司)、徐景保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崇处字(200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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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崇处字(2005)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材料 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和邹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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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字(200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 年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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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沟头村。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外城公司)、薛喜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工商崇处字(200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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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三)变更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 就业中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行政机关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将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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