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只占很小一部分。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以及对制造、销售假药予以直接处罚,表明立法者已经愈来愈重视以抽象危险 危险犯,行为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才定罪处罚。而最高院对本条危险状态的解释是,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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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预见的危险行为则以其他严重情节代替。 3.情节犯亦可能是危险犯 分则中的具体定罪情节在广义上可包括客观之手段情节(如暴力)、对象情节(如数额)、 违法性阻却理由或责任阻却理由存在),以此具体判定是否免除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⒃这些在危险驾驶罪的生效判决中已一一体现。同理,《立案标准》35条内幕交易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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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则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按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因此在确认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过程中是否给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伤时,必须严格 结果,而是过错行为本身,它把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只要行为人客观上遵守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容许的危险变为现实,也阻却或减轻行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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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项的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并非定罪要件。所以行为人驾驶摩托车仅系借助行为,而非携带行为。当然 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定性是该行为依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前提;(2)行为性质的趋重性。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合法财产权利,客观行为上是公然夺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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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项的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并非定罪要件。所以行为人驾驶摩托车仅系借助行为,而非携带行为。 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定性是该行为依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前提;(2)行为性质的趋重性。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合法财产权利,客观行为上是“公然夺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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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 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解释为我们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提供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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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要求,刑法条文和刑法理论中的逻辑关联不能被任意突破,否则将会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以及刑法的自我否定。例如,在危险驾驶罪可否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 距离的犯罪,就人身危险性来看,持刀与持枪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持枪抢劫加重处罚的根本理由应在于,在一个禁枪的国度,持枪抢劫无疑会引起民众的恐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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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法典第223-1条规定了对他人造成危险罪,该罪的内容是,显然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之特别义务,直接致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 功能的实现。1997年刑法分则集中体现了严密刑事法网的价值取向,意图在于减小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可能性,突出刑法的保护功能。同时,新刑法分则还针对79年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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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之外,也存在相关的特别罪名的规定。如日本刑法,在普通的致人伤害、死亡犯罪之外,还规定有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08条之二)、业务上 与法定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依照伤害罪定罪处罚,必须按照各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以本罪论处。另一方面又认为,如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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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另行构成新罪,必要说以该阶段存在处分利用意思为由认为全体成立盗窃罪显然不是合理的解释。行为与责任同在,不能以行为之后的主观状态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另外 的排除意思。在必要说看来,使用盗窃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财物的占有移转,由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规制了故意的内容,两者的主观故意也都表现为对占有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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