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需伤休120天,需后续医疗费7500元;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胡学贤驾驶的湘E61428车与被告何军林驾驶的湘 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时未注意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刘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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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庆亮驾驶机动车在没有 协议,但王凤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金香又构成十级伤残,协议约定互不赔偿显失公平,因此王金香与王凤奇签订的协议本院不予认定,王凤奇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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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世能系父子关系,与马月珍系母子关系。被告廖进余辩称:第一,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有异议;第二,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按4:6 的南公交认字[2009]第A2009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形成原因,因廖进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龚建新未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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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车与由东往西行驶的由王志强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劳瑞旺驾驶桂06-30649号手扶拖拉机在东兴市楠木山路口左转弯进入滨海公路2km+500m处其车由非机动车车道转向机动车车道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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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绿灯左转弯,与相对方向绿灯直行的傅强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某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朱军华对事故负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开庭、补交证据产生的交通费161元。被告某某出租汽车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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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19元。被告XX部辩称,确认董XX系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对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948. 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董XX驾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属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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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南行驶至1505km华雄陶瓷厂门口左转弯进入荣新公路时,在上海市务工回来的袁响驾驶二轮摩托车相对行驶,因黄道疏忽大意,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 标准问题未能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未予理赔。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事故的责任及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此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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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安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被告丁某某驾驶被告盛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沪CCA9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沿曹安路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直行。由于被告孙某某驾驶 及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治疗,于同年10月10日出院。2008年10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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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驾驶员驾驶豫D-F6718号汽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发生人员受伤的后果。双方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现已生效。根据事发现场情况,豫D-F6718号汽车驾驶员在左转弯时,疏于观察道路状况,没有让行原告的直行车辆,应承担90%的事故责任;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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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被告与原告郜永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郜桂阳无责任;2、辉县市人民医院为原告郜永昌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为:1、左胫腓骨骨折; 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导致事故发生,双方车辆损坏、郜永昌、李志龙和乘二轮摩托车人郜桂阳受伤。该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原告郜永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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