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一审查明:1998年8月20日,常美玲与岳岗村委签订郑州市中原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岳岗村委将集体耕地2.4亩发包给常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流转方式、解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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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姚某于判决生效后 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此外,因直至2011年李某才取得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故其提起本诉向姚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姚某的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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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土地延包,黄花女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与第三人三屯村委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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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春花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张春花围绕争议焦点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张春花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的土地大 现行仲裁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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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显九与被告沅陵县凉水井镇砂子坳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李显九户承包的农田面积为5.7亩,与农业税征收任务到户清册登记的 冲的田,面积只有0.6亩,表示愿意退还给原告耕种。其他4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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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原告,且贾振付认可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西侧加有4米宽的地边和路的调查笔录2份证实。两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书面或口头协议证实其两人代耕 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村委会证明、粮食定购任务卡、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种粮直补通知书及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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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位与被告四间房乡大芬村村委会于1998年9月20日签订了一份承包期为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编号为:H四〈13〉048),该合同书记载李志位 大芬村委会将土地调整给李道更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原审对诉请确认大芬村委会、李道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志位诉请李道更赔偿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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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姚兵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淳化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固贤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村委会与姚淑侠 兵兵与固贤乡姚店村村民委员会(现姚店村与固贤村共同合并为固贤村)签订书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含讼争地名为“堆台”的5.2亩土地在内共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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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仍继续经营。1998年11月20日段明臣承包的责任田,与村委会签订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98年11月20日到2028年11月20日 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进行发包,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后有行政主管部门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承包者才取得合法承包经营权。本案所涉及的2.5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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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亩、畲地6.005亩,并签订有《柳城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009年经雷碑屯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自筹资金自行修建机耕路后,以雷碑屯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正殿村民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正殿村民委认为雷碑屯村民小组自筹资金自行修建机耕路的申请方案可行,向柳城县大埔镇政府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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