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亮,就达到抗诉目的的抗诉心理行为。(三)修改现行法律,规范监督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应是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应实行当事人主义。这 改为2个月。(2)把申诉上升为再审之诉。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审查,可采用法律审。(3)限制民事诉讼申诉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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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调取等,公诉无疑应当增强基于该角色定位的程序自觉和程序自信。其二,相对于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地位。如有的对两次 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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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关法院必须重新审理外,其余的大多缺乏刚性,有关机关接到监督意见后可以理睬也可以不理睬。如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的应当提出抗诉;明确了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与此同时,还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未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除当事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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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享有极其庞大的权力,除逮捕需要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外,其他强制性措施诸如拘留、搜查等,公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 、申诉、申请再审等也能够引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在这些监督机制作用下,法院的违法审判现象相对而言不易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审前程序中的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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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源于级别高,而是因其自身的职权,同级检察院完全有资格和能力对同级法院进行监督。由同级检察院监督,成本低,效率高,人员有保障。虽然全面全程 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时,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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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错误的,可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种途径,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可以说是实质途径),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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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法院,以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效率问题等等。 三、对民事抗诉程序之探讨 (一)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界定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具体民事司法 民事抗诉是不合理的。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裁定先予执行,以及审理企业破产的活动,显然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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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决定权配置给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只享有强制侦查措施的申请权和执行权。二是监督制约式。即在侦查程序中进行分权的基础上,由国家设置的监督 ,侦查机关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 【作者简介】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1]目前我国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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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德、法、日等国家,虽然将执行中的纠纷交给法院执行法官解决,但具体的执行事项是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官来完成的。由此可见,无论是哪一个国家 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完全处在无能为力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多个对人民检察院就执行领域实施法律监督加以限制的司法解释。比如,200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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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则过分简略,在实践中操作上产生了一些困难,一方面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对法院、检察院两家再审启动权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约,造成一些案件又 列入再审的对象范围:1、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经过二审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3、执行程序中的不予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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