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一个没有任何必要将其复杂化的问题。当然,基于代行在票据法和民法上的不同意义,票据法如果能够对代行的法律效果给予一个条文性的简单规定,都 (S1106-107). [48]喜多了祐手形理论仓康一郎、奥岛孝康演习商法(手形小切手) 有斐阁(1992年) 226页。 [49]一般认为,权利外观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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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但实际上是“小造反,大帮忙”)。民法在与经济法争论中最后抓着“商法”这一“重磅炸弹”,左右逢源,“打击”经济法。不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同样会 不唯外,不固执成见,试问一声,票据法和保险法,与金融法体系更具亲合力呢?还是与商法更具有亲合力?它们与商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更具有共性呢?还是与金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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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内部事务,或者私人无法自主解决争议时,才需要公权力或者公法的介入。 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其规范的社会关系没有实质差异。在此前提下,虽然无人否定 适用。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在此方面,票据法或许走到了极端,关于票据的文义性解释规则彰显了形式主义的制度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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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权利、利益的配置,资本的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 调整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选择民商合一,并不是基于一时的理论冲动,而是基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上存在大量的相同点。具体说来,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采取民商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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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权利、利益的配置,资本的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 调整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选择民商合一,并不是基于一时的理论冲动,而是基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上存在大量的相同点。具体说来,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采取民商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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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性质,私法公法泾渭分明,避免了相互之间的重复矛盾。 四、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对待 认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必须有两点论。一是民商溶合的趋势。既然讲溶合 商法范围本来就难以划定,今天就更加难以划定。形式上把已经频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再统一到一部商法典中确无必要。因此,让它们依然按照商事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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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规定支票可为无记名,因此,只有无记名的支票才能适用这种转让。[6]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均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并且我国只有限地承认空白支票的 一般债权,属于商事权利的一种。票据债权主要因票据行为而发生。[14]各国商法无论采主观主义还是采客观主义,都将票据行为作为商行为。商人从事商事活动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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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上采分离主义。国际票据公约草案分为二部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票据法和支票法分立。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体例 和一些单行法规所组成的体系。法学界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呼声甚高,但对制定商法,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给以认真深入的讨论。无论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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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抗辩限制 (一)票据抗辩的性质 票据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遵循商法的基本原理,同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也与民亭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票据 但书之规定显然以故意为恶意的主观标准,而在该法13条却可以看出以故意和重大过失都作为恶意的主观标准。 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获得票据是出于偷盗、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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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纳德国法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而是规定了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16];对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不动产登记 年第2期,第72-85页。 [4]参见王小能、郭瑜:《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和海商法的角度》,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第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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