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内黄县公安局对籍爱菊作出的处罚决定。被上诉人籍爱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称不予答辩。一审被告内黄县公安局辩称:答辩人在 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秀景负担。本判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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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沈甲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9 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崇明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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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程序违法。被告A房管局辩称:讼争房屋拆迁裁决,是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被告在接受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依法审查了同拆迁裁决有关的事实,在被拆迁 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a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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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维持林州市房产管理局为路见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林州市房产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时答辩称:林州市房产管理局为路见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合法,请求 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路见云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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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证明一份,目的证明第三人提交申请上面的公章系私自加盖,村两委不知情,不认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 ,原告和第三人因房屋开发引起纠纷,本着尊重历史,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的原则,原告所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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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源公司送达。请求驳回隆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法太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时辩称:陈法太去买馍的事实清楚,原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隆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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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被告辩称:给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第三人申请房产管理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人达成的有口头协议,现第三人不予承认,本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款(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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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15219.81平方米。被告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据、依据。1、职权依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2008年6月11日为第三人河南伟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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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怀宏,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永城市农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怀冉,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义伦, 的变更程序无意见。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班德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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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外贸加工厂是租赁魏营4组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组集体所有。第三人外贸加工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其已将本案争议土地征用,款项已支付完毕。第 该土地属于租赁性质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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