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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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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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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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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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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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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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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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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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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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 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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