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铝材厂以自有的价值13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中阳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担保人以自有财产和资金作偿还保证,并同意贷款方从其账户上扣收。中阳公司作为 ,本院不予支持。新兴公司使用了1300万元借款中的850万元,其与铜铝材厂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此种企业之间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法规,亦应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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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利津保绿森公司)、被告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下称利津环保局)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借款行为属企业之间借贷,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借款协议书》系无效合同。依照无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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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依法登记成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服务,信贷事务咨询及方案策划。被告林 利率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为公民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被告林波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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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行。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给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金融秩序的 的实现设计了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制度,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要求自然人股东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另外,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理论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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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汉恒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汉恒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7)门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借贷关系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相关规定,此借贷关系无效。东龙门合作社法人代表申贵东以个人名义向本案被告借款四十万元,后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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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业公司用自己的钱经营自己承包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拆借资金的问题。另外,牵强地认定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行为无效,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是不符。请求撤销一审 是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从事金融业务应当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凯达恒业公司不具备上述法律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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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6月29日,原告向鄞州某服饰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鄞州某 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本案中原告用以借贷的资金属于原告企业的自有资金,且原告并非以借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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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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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万元、承担诉讼费。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名义上是自然人与企业的借款,实际上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以任XX为出借人签订是为了规避法律,实际出借人是XX公司 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其中约定:被告急需借入资金,原告以个人自有资金出借给被告,XX有限公司、刘XX、胡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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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诺到期后,清韶公司和韶关分公司均未还款。经王逢智催收未果,引起纠纷,2001年12月25日,王逢智、董瑶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原审法院认为:王逢智与清韶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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