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调解程序合一的审理方式。选择在准备程序中争点整理结束后进行调解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尽管在准备程序中作为审判结果的谁是谁非尚不清楚,但案件已大体上得到掌握, 了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在掌握调解时机上的经验,将法院调解的中心从庭上和庭后移到庭前,与准备程序的改革结合在一起,可起到事半功倍之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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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推测。传统民事审判方式无论人们以“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强职权主义”或者“调解型”来概括它,这一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无非是以下几点:法官诉讼 这种“非正式开庭”的描述及其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参见王亚新:《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14]有人通过心理学的实验证明,日本人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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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满足小额案件快速、简易的审理需求,在大陆法系的发源地,欧洲一些国家在初级法院的程序中,通常还对数额较小的案件做出了更为简易化和快速审理的规定。 解决机制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是为了解决当前片面重视调解,忽视司法公正和对权利保护的不正常现状。如果这种现象长此以往,必然是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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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通常是依次向前进展,直至结案,具有不可逆反性。也就是说,程序中的某一个环节或者是整个程序结束后,原则上就不能从头再来。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 义务后,被害人或其亲属向司法机关提交关于减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书,二审法院据此作出从宽处理。二是法院调解。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可依法组织调解,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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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使得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不正常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通过健全我国的审前程序,必将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带来根本性影响。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检讨 根据 交换,以归纳总结有关存在争议的部分和不存在争议的部分,明确案件的诉争焦点。审前会议原则上仅开一次,会议结束后应制作笔录,径行进入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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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也将经营损失、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一并提起赔偿诉讼,而这一部分损失有时上下级法院认识不统一。这种规定间相互冲突,很容易造成被害人在选择法律权利救济途径面前 规定不完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目前只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对于庭前能否进行调解等程序性问题,实践中产生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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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会传讯当事人对质和证人到堂作证。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在这一阶段中结束。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和县官对继续官司会感到不耐烦或成本太高,所以一部分当事人 中国调解制度首先是传统社会的延续,就调解途径而言,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古代的多元化调解在这个体系中得以更新。尤其人民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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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8950号民事判决, 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水泽龙律所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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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在诉讼上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2)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或再行起诉,提起再审的理由亦应受到严格限制。(3 于达成调解协议后却不能生效,妨碍了法院调解制度的贯彻实施。{6}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规定》)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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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不正常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通过健全我国的审前程序,必将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带来根本性影响。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检讨 争议的部分,明确案件的诉争焦点。审前会议原则上仅开一次,会议结束后应制作笔录,径行进入庭审程序。 (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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