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有所实践。 现行德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人被判处低于180日额的罚金刑,法院宣告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替告他,同时确定 了。当然,这种表现也许对今后在监狱中获得减刑、假释有所作用,但其适用的程序和我们定罪量刑的审判程序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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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狱九条。其省刑责条内,经法律馆议准,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改为罚银。[8] 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等奏请删除凌迟、 的死刑也是有名无实,在这个基础从立法上废除死刑,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现在关于死刑替代刑的学术讨论是有价值的,比如设立没有减刑、没有假释的无期徒刑,比如延长使用减刑、假释时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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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在查明情况后,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免缴纳。 (3)对减免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司法实践 ,对罚金的减免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对刑度的一种减免,因而,也是一种减刑活动。根据刑诉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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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 种减刑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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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 种减刑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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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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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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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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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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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存在减刑的情况。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每 悔改表现这一要素上,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悔改表现重新作了确认:(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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