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获得额外的利益又欠缺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赠与合同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应允许赠与人后悔,即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说,建基于无偿与轻率 权来说,立法在受赠人有忘恩背义、不履行附负担赠与中所附义务等行为时赋予赠与人以撤回权,使其得以提前消灭已生效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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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则以纪平孝“无偿赠车”向省侨务办办理了“受理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审批手续,同时向省政府报请免征关税,由省政府办公厅致函上海海关“予以免税放行”。6 纪平孝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中对本案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赠与是否有附加条件认识不一致,向本院请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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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 ,数额较小,司法实践中则一般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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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和彩礼金应区别对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将首饰无偿赠与女方,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对于彩礼金,因男方在 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笔者以为,将彩礼的赠与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说较为适宜。其理由主要有:一是彩礼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给付彩礼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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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合同解除,不限于违约解除,也包括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解除,还有不以违约作为解除权产生条件的约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在后三种场合,允许解除 ,因为受赠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因而不存在构成违约的问题。这过于绝对,不符合客观事实:在附负担的赠与合同场合,受赠人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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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是双务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不乏其例。诸如,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均为单务合同。但是, 》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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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延续,与现行婚姻法精神相违背。 对第二种财产的性质,有些学者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对待,还有学者认为它属于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它必须是实际交付财产,若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口头赠与,并未交付财产,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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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婚约的解除被视为赠与所附生效条件确定不能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9]在其看来,赠与物的交付仅标志着赠与合同的成立, 物返还请求权;原物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受赠人可以折价补偿。另外,也有学者将这种附带结婚目的的赠与称为目的赠与;认为当事人双方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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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那么到底彩礼是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呢? 目前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 的赠与说。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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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法律只要求在赠与人 第182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4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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