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说的关系,相反,两者都认为概括性情节并不是通说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关于概括性情节的性质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概括性情节不是通说的犯罪构成 定量标准的数额犯,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等,则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之分: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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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仅仅实施了作为抢劫之手段的暴行、胁迫的人就只能承担暴行罪、胁迫罪的责任,负责夺取财物的人就只能承担盗窃罪的责任了。[12]所以,刑法上的 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本文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问题。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如果没有刑法总则例外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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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仅仅实施了作为抢劫之手段的暴行、胁迫的人就只能承担暴行罪、胁迫罪的责任,负责夺取财物的人就只能承担盗窃罪的责任了。[12]所以,刑法上的 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本文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问题。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如果没有刑法总则例外性的规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66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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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仅仅实施了作为抢劫之手段的暴行、胁迫的人就只能承担暴行罪、胁迫罪的责任,负责夺取财物的人就只能承担盗窃罪的责任了。[12]所以,刑法上的 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本文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问题。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如果没有刑法总则例外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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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构成要件的犯罪。{1}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结合犯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考虑到行为人在实施一罪时容易诱发另一罪 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不应纳入墓本犯的构成要件的。{22}第二种观点从整体观念上把握结果加重犯,认为:具体危险故意说理由最充足,因而可取。因为只有这样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5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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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构成要件的犯罪。[1]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结合犯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考虑到行为人在实施一罪时容易诱发另一罪 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不应纳入墓本犯的构成要件的。[22]第二种观点从整体观念上把握结果加重犯,认为:具体危险故意说理由最充足,因而可取。因为只有这样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55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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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作用。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 情节而使得该盗窃行为被作为犯罪处理。 尽管德国刑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已经是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标志的情况,不允许加以考虑。德国学者也指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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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9)本文赞成后一种观点。这种观点重视了刑法内部结构调整的意义和价值。如果坚持认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 处理,为什么这里规定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理呢?这也说明了本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要件。这就是刑法的内部结构的调整所带来的构成要件内容的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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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杀人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属于犯罪构成 都规定得十分明确,特别是类似不真正不作为犯这种开放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实行行为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就显得至为重要。以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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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相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犯之成立,必须以正犯实施特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为基础,原则上共犯的罪名也从属于正犯。另一方面,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有部分共同实施的 者以间接正犯论,非身份者论以从犯(这里的从犯是指分工意义上的帮助犯)。认为非身份者因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上所要求的资格,即使其主观上有故意,也不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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