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 空闲地。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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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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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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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11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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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凡村屯内超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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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 空闲地。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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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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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正确引导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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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 地。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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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 十四条乡(镇)村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和个人在农村建造住宅占用耕地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并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六章奖励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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