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① 三、共犯之比较 尽管中外都有学者试图说明过失的共同犯罪是 主要的是对立法关于共犯的规定造成不合理的冲击。同时极易产生司法不公:由于贪污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起点高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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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 重处断的原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因此,按照受贿罪认定也是合适的选择[10]。 总起来看,主张采用从一重处说作为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理由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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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解答》在解释"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时指出,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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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从犯,这样,即便将非占有者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教唆、帮助犯,也有可能作为从犯处罚,故处理结局上与认定为侵占罪的共犯没有差异。也就是说,笔者的基本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66页以下;王发强: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是否已被取消,《人民司法》1998年第9期,第25-26页。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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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就这一问题,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来透视和评说,发表自己对受贿罪的认识和惩治受贿罪的一些见解,同诸位一同 处罚。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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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任何有关共犯的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都是区分共同实行犯和从犯。共同实行犯作为充分的实行犯所受的处罚,不以他人的责任为 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但关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刑法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性见解,主要有主犯决定说、主职权行为决定说、区别对待说、身份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2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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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共同正犯 刑事责任 刑事正义 任何有关共犯的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都是区分共同实行犯和从犯。共同实行犯作为充分的实行犯所受的处罚,不以他人的责任为 必须回答的问题。但关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刑法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性见解,主要有主犯决定说、主职权行为决定说、区别对待说、身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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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另一方加重处罚。这样做,可以拆散对合犯之间的利益关系,打破其攻守同盟,以利于预防和惩处贿赂犯罪。 三、受贿者家属参与共同受贿的认定问题 【核心提示: 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对其家属应认定为受贿罪共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发生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只转达了请托事项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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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2)。反之,即使妻子乙胁迫甲索取贿赂,并由乙亲手接受财物,乙也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存在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就认定利用者为间接 教唆犯;对教唆犯的处罚与正犯相同。根据德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首先,对于案例一中的甲,不能按其客观上所起的作用认定为间接正犯,因为共犯不能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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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72)。反之,即使妻子乙胁迫甲索取贿赂,并由乙亲手接受财物,乙也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存在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就认定利用者为间接 ;对教唆犯的处罚与正犯相同。根据德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首先,对于案例一中的甲,不能按其客观上所起的作用认定为间接正犯,因为共犯不能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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