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 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应当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用户发现室内城市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损坏、泄露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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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 五条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应当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城市燃气用户发现室内城市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损坏、泄露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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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管道和燃气容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定期巡查 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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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设审批与维护第五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六条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 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第十一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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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 实行累计加价收费。用户应严格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贮灌厂(站)、配气站、调压站、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以及附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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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 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 的1.8%计收。2、主支干管设计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四、拆除燃气设施收费标准1、拆除户内管道及设施,居民每户60元,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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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开发(包括住宅小区建设),应按城市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需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九条 对所设瓶装供应站(点)负责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价格和燃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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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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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建设单位要按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按设计要求预留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计管道燃气设施。第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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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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