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后刑 首先,对经济案件实现先刑后民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1987年最高院等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 自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即(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和(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 [2](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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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 [9]参见郭华:《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评最高院有关专家证人的相关答复》,《法学》2010年第5期。 [10]参见卢永红: 的规定专家没有证人的名分,因此,专家的意见最终是否被采纳从判决书中根本看不出来,法官也不必在判决书中分析专家的意见正确与否.参见倪立婧、心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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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 [9]参见郭华:《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评最高院有关专家证人的相关答复》,《法学》2010年第5期。 [10]参见卢永红: 的规定专家没有证人的名分,因此,专家的意见最终是否被采纳从判决书中根本看不出来,法官也不必在判决书中分析专家的意见正确与否.参见倪立婧、心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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