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立法确立为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通过交付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再通过推定占有者为所有权人而实现物权移转。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 的、对立的观念,而是用全面的、辨证的、法理的观念去审视物权变动的过程,那么,对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便不会难以定性了。 [ 参 考 文 献 ] [1] 田士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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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但是当物权行为本身无效时,物权不能变动,对第三人的保护不利;如果采公示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利益可得到保障,即对于不知处分人为基于一个不成立或无效 《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16] 于海涌:《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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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整合以上几种制度,以合理完善地保护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关键字】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 引言 当我们生活的社会发生变化时,与之相应的政治、经济 ,常将债权法之规定与物权法之规定相混。此乃对概念上之对立无正确的评价。此会困惑对于法律关系本质之洞察,同时也会威胁法律之正确适用。而无因性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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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但是当物权行为本身无效时,物权不能变动,对第三人的保护不利;如果采公示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利益可得到保障,即对于不知处分人为基于一个不成立或无效 《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16] 于海涌:《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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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人保护;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 物权行为 一、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价值阐释: 所谓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一般是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 。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梁慧星。中国物权发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10]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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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人保护;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 物权行为 一、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价值阐释: 所谓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一般是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 。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梁慧星。中国物权发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10]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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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的选择 从我国物权法实施前后的法律适用上看,欲达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运用实施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较为繁琐,而 的要求,故可作为补充。 我国物权法选择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具体制度来建构第三人保护制度,笔者认为是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司法传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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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而设,法律通过牺牲财产静的安全,来保护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以期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的目的。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既然是通过牺牲原所有权 第157页。 [22]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4页。 [23]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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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相分离;而瑞士法则坚持物权变动效果的有因性,将善意要件的判定与注意义务紧密相连。理解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也应当采取体系化的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为保护从无权利人处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和瑞士民法均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并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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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状态并不一致时,如何平衡真正权利人与依赖公示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同样是物权变动中的又一敏感问题。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 也就是说,公示公信原则以根据公示的公信力限制真正权利人物权的追及效力为代价以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法律的价值目标而言,公示公信原则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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