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生效为前提,[5]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6]由此可见,赠与之任意撤回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因此, 虽然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立法例,但大都设有赠与的法定撤回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一)法定撤回权行使条件的法律漏洞 法定撤回权之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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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生效为前提,[5]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6]由此可见,赠与之任意撤回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因此, 虽然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立法例,但大都设有赠与的法定撤回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一)法定撤回权行使条件的法律漏洞 法定撤回权之所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55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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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即生效为前提,[3]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4]由此可见,赠与的任意撤销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因此,只有 获得额外的利益也欠缺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赠与合同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应允许赠与人的反悔,即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说,建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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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原告在追求被告时已经结婚。原告认为,该判决并非离婚判决,而是解除婚约的判决,且原告在认识被告时已如实将该情况向被告进行了说明;3。 ×× 行为所附条件,该约定既不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本案赠与合同因所附条件未成就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并不存在原告行使撤销权之情形。因此,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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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父张贤丰给付赡养费以及本案讼争的房屋属于张贤丰与张兰辉之母共同的赠与关系。对于产权交换协议,原告认为,该交换协议可以证实原告对本案讼争房屋具有所有权,而 ,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只有当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而受赠人未实现约定的条件时,赠与人可以依法解除赠与合同。而本案被告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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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 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二)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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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项的主张,因肖作顺给付158000元时,其与第三人陈松漪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即使双方有上述约定,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肖作顺与杨玲玲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既然肖作顺给付杨玲玲158000元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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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原告于2007年5月14日以赠与的形式将其所有的6万元钱交给三被告,并由三被告为原告养老送终,该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为由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受赠人即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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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对王女士付出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先签订赠与协议,然后再来对王女士约定义务和条件。二、该协议所附的所谓的解除条件是无效的。该解除条件违反了 诉争房屋实际上已经归被告所有。《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赠与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村委会亦在该协议书上盖章表示认可;而且,王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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