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将更正裁定送达中国人寿济源公司,将(2009)济执罚字第1136号罚款决定书中的被罚款人名称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将复议机关由“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更改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寿济源公司未再提出异议,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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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鹤壁分公司。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法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 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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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泊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7000元。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维持原判。根据双方上诉、答辩,本案合议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上诉人桐柏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李泊乐意外伤害保险金7000元。二审中,双方均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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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温县招贤乡护庄村。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 保险金90 000元,支付原告林刚、林小俊死亡保险金150 000元。被告人寿保险温县支公司辩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身故保险金90 000元、死亡保险金15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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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2002年11月4日,陈婷为被保险人,朱绪奎为投保人与人寿保险签订保险合同,险种为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10000元,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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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于2005年9月9日生效。2005年—2008年 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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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理赔。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茹云亮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订立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原告 出院,手术费及住院费用支出40777.25元。出院后,原告之夫持原告住院的有关医疗凭证要求被告按合同给付保险金,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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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新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考试,取得了保险营销员资格,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谢新光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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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按书写数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为简便手续,李开疆、李玉霞、李明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李开疆、李玉霞、李明一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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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永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祥宇、人民陪审员李树仁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雪枚、言戊平、言慧共同诉称: 刘雪枚、言戊平、言慧自愿同意不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主张红利的分配。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7元、减半收取1518.5元,原告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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